(2017)津01民终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雨平、陈淑芝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雨平,陈淑芝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8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雨平,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淑芝,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杨雨平、陈淑芝因诉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雨平、陈淑芝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1993年因建设农贸市场征用土地后,上诉人被安置在村综合批发市场工作。2007年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停止上诉人工作。因此上诉人向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上访请求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补偿问题进行信息公开及组织听证,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并非信息公开主体且也不能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故上诉人的诉请一直未得到解决。上诉人认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停止上诉人工作,导致上诉人村民权益严重受损,遂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停止上诉人在村综合批发市场工作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恢复上诉人上述工作)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雨平、陈淑芝要求撤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停止上诉人在村综合批发市场工作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恢复上诉人上述工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杨雨平、陈淑芝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存杰审判员 常 荣审判员 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