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国军、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军,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青,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勇军,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国军因与被上诉人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国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国军撤回上诉,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潘国军负担。潘国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