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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开县众环塑料回收服务站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县众环塑料回收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07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长青社区宝华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3944535A。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开县众环塑料回收服务站,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1645458A。执行事务合伙人:任财,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州环罚(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开县众环塑料回收服务站的塑料回收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开县众环塑料回收服务站作出开州环罚(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被申请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开州环罚(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州环罚(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州环罚(2016)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