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太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王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太东,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太东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