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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康宏伟与刁明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宏伟,刁明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25号申请人:康宏伟,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被申请人:刁明丰,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昌图县。申请人康宏伟因与被申请人刁明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辽AJTx**号轻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康宏伟用二万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刁明丰驾驶的辽AJTx**号轻型货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