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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济民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济民,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张济民,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旭日社区8组11号,身份证号:230802196003210318。被执行人王辉,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身份证号:23088219820716705X。本院在执行张济民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签订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