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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梦博妮家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南通梦博妮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19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南通梦博妮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黄丽丹。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梦博妮家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