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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黄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黄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负责人董文清。被执行人黄金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黄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8665元及利息,执行费7886元。因被执行人黄金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金荣的银行存款5565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