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迪与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迪,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71号申请人:蔡迪,男,回族。被申请人: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五社**号。法定代表人:魏小英,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蔡迪与被申请人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绵阳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河边镇上游水库西侧XXX幢X-X栋X单元XX楼的房屋(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265.77平方米)。2017年8月1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该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河边镇上游水库西侧XXX幢X-XX栋X单元XXX楼的房屋一处(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265.77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蔡迪与担保人蔡勇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X号左岸丽舍X栋XX层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11.82平方米),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申请人蔡迪与担保人蔡勇共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查封担保人蔡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XXX**号速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担保人蔡勇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