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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泽与被执行人孙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泽,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东,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永泽与被执行人孙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泽于2017年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东于2017年8月1日将案件款8万元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