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268号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开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