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322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林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322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义,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林芳,女,汉族,住本市。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