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周威与武汉鼎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威,武汉鼎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35号原告:周威,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暂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鼎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A单元12A层A06室。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威与被告武汉鼎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威于2017年6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周威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云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