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水信、方士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信,方士平,方大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胡水信,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士平,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方大樟,男,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作出(2017)浙0127执130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大樟的银行账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大樟银行帐号:1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