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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水信、方士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信,方士平,方大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胡水信,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士平,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方大樟,男,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作出(2017)浙0127执130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大樟的银行账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大樟银行帐号:1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