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志友与戈承萍、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友,戈承萍,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86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友,男,1963年5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戈承萍,男,1971年1月4日,侗族。被执行人:刘平,男,1981年1月14日,苗族。本院在执行唐志友与戈承萍、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志友要求被执行人戈承萍、刘平返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3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