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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火姣与陈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火姣,陈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119号原告:刘火姣,。委托代理人:胡权,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勇。负责人:陈卫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明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火姣诉被告陈绍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火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火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火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火姣已交纳),由原告刘火姣负担。审判员 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