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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浩与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47号申请执行人:徐浩,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徐浩与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157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立本物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4,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