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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683武新友与卢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友,卢廷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683号原告:武新友,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卢廷欣,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武新友与被告卢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新友与被告卢廷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武新友负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万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