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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贵松与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贵松,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227号原告:潘贵松,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宋庄村。负责人:赵保森,系该公司经理。潘贵松与华联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贵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计3116元,由潘贵松负担。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