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焕显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焕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29号罪犯张焕显,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吴江刑初字第0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焕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同案犯张世蒙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中刑终字第0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焕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焕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焕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焕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