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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野申请执行王洪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野,王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邱野,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洪泉,男,1980年5月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邱野申请执行王洪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