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生虎与马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虎,马一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60号原告:王生虎(身份证号:×××),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巷49号1单元202室。被告:马一新(身份证号:×××),男,回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西路盐庄小区59号院5栋151室。原告王生虎诉被告马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生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马一新负担。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