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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0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珂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