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宪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宪哲,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家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宪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宪哲及其辩护人唐家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孙宪哲在吉林市龙潭区化工医院附近的住宅小区、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老虎沟道口等地,在其驾驶的吉X**号黑色羚羊牌轿车内,容留韩某、卢某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三次。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孙宪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宪哲供述承认及公诉机关提举的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被告人孙宪哲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宪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当庭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宪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蒲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