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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易峰、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易峰,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晖,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嘉华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716434G。法定代表人:郑俊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跃民,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郭易峰、上诉人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郭易峰以双方欲采取庭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易峰以双方欲采取庭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和上诉人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易峰和上诉人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上诉人郭易峰负担656.5元,上诉人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跃光审判员  杨小红审判员  廖书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清杭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