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执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郭晶晶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822号移送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姜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郭晶晶,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移送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晶晶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晶晶缴纳罚金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晶晶名下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经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