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春海、潘金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海,潘金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30号申请人:王春海,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被申请人:潘金彬,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王春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春海称,2003年9月23日,其与潘金彬经结算,潘金彬共计欠其油漆款计6500元,事后潘金彬共还款4000元,就再没有还款。同时王春海提供潘金彬出具的欠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潘金彬给付申请人王春海油漆款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金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春海借款2500元。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潘金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