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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某1与翟某2、翟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1,翟某2,翟某3,翟某4,翟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62号原告:翟某1,男,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翟某2,女,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翟某3,女,196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翟某4,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翟某5,女,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翟某1诉被告翟某2、翟某3、翟某4、翟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