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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泽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泽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77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民,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泽仕,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张泽仕交付了物业服务费用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慧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