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宝芳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宝芳,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宝芳,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贺宝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上诉人贺宝芳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贺宝芳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宝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来新审判员  苏 渝审判员  张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晚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