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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进,男,1985年12月7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胡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胡进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某村失主魏某家中,盗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获款300元。2、2017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胡进在本区某栋1-2窗外,把窗户的纱窗掰开后,利用晾衣架做成的钩子将失主周某放在屋内的一台价值2106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3、2017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胡进在本区某号,入室盗走失主张某现金410元、身份证等物。4、2017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胡进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某村失主李某家中,盗走白色VIVO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胡进又通过相同方式,进入失主肖某家中,盗走价值2015元的铂金项链一条、珍珠耳钉一对、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0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及现金5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胡进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魏某、周某、张某、李某、肖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本院(2011)九法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胡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4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进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胡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退赔失主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零六元;退赔失主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一十元;退赔失主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