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万小华与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华,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491号原告:万小华,女,汉族,住沙县。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7763-1。法定代表人:林泉,总经理。原告万小华与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其在被告处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46427.10元。现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46427.1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是“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共欠职工万小华薪资38500元,社保和医保共计7927.10元,综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共欠职工万小华薪资和社保、医保共计46427.10元。”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6427.10元有欠条证实,被告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万小华薪资人民币38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2被告福建嘉能光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万小华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人民币7927.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三、驳回原告万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同意该5元受理费由原告代垫,由原告向被告主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林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