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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群与冯立军、蒙城县军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群,冯立军,蒙城县军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51号原告:葛群,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立军,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军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8086998U。法定代表人:葛小芳,该公司经理。原告葛群与被告冯立军、蒙城县军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葛群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葛群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