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用昌与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用昌,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25号原告马用昌,男,汉族,1946年2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法定代表人马现法,村委会主任。原告马用昌与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用昌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