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706号原告:尹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言清,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尹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尹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