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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海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04号罪犯李海亮,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李海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海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但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海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