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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亚莉、芦根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莉,芦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亚莉,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芦根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周亚莉与芦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芦根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亚莉执行款670000元。在执行中,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芦根君名下的汽车一辆,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芦根君名下的一套房地产,本案得执行款共计100000元,尚欠执行款570000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芦根君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