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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谭江道交口西南侧优仕公寓1-1916。法定代表人:朱小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2006室。法定代表人:李笑保。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3874365.6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