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经田与魏明俊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经田,魏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梁经田,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孙元亮,系申请执行人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明俊,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经田与被执行人魏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梁经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训固审判员 张万卿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