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雷通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唐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永利国际中心祯武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56130XXXX。法定代表人唐故乡,财务��监。原审第三人雷通顺,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唐强、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0018号某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唐强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上诉人唐强未缴纳上诉费用,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上诉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严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辛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