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与邱彦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邱彦彦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杨艺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彦彦,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彦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邱彦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德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倪春审判长 陈 樱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