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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诉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王高亮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