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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军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4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平,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嘉众光电厂工作,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2017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杨军平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驾驶一辆粤E×××××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上路青沙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平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杨军平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酒精呼气的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以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军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军平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军平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军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军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