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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志强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志联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志联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初27号原告:戴志强,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洵,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兰,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120号之一。被告:广州市志联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之一3楼。原告戴志强与被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志联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4)穗中法民破字第3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戴志强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冯敬芬审判员  肖逸思二O一七年八月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瑞丹陈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