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水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水根,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201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水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水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3日或14日,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人民医院盗窃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住院部停车棚内的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2、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中医院盗窃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院宿舍楼下的一辆橙黄色“淮海”牌电动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3、2017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四特酒厂家属区内盗窃了被害人朱某的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26元。4、201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政府办公楼后面的停车棚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5、2017年3月21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虹桥菜市场内盗窃了被害人徐某的一辆“宗申”牌电动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36元。6、2017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江南华城小区19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饶某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7、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钟水根窜至樟树市“鹏泰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奇彩马”牌自行车。得手后,被告人钟水根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水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杨某、胡某、朱某、王某、徐某、饶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被盗车辆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水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水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水根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最近一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出狱时间是2017年3月11日,其刑满释放三日后又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流窜疯狂连续盗窃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水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寿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