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娜与赤峰市赤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娜,赤峰市赤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47号原告:王明娜,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赤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柳新杰,总经理。原告王明娜与被告赤峰市赤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明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王明娜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