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䶮,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程光耀,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䶮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䶮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旺大街与枣园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䶮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䶮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䶮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法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缴纳罚金。辩护人程光耀出庭为被告人李䶮进行了辩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可对其再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