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永贞与邢小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贞,邢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88号申请人:王永贞。被申请人:邢小娟。申请人王永贞于二О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小娟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及其坐落于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号楼A1×××室房屋(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侯国庆以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号×单元×××室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侯国庆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号×单元×××室房屋。查封被申请人邢小娟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邢小娟的坐落于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号楼A1×××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