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陈华良、刘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陈华良,刘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被执行人:陈华良,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碧清,女,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陈华良、刘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华良、刘碧清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43.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华良、刘碧清合法收入2343.86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