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陈某1、陈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4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2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女,193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申(系陈某2之子),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曾用名缪仇),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3父亲),男,194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4,女,194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第三人: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282056691154K,住所地靖江市迎宾西路39号房改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某5,主任。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陈某2、陈某4、陈某3、原审第三人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收为500元,由上诉人陈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莉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